婚姻法,父母,子女,姊妹,外祖父
提問: 請問我們屬不屬于近親? 問題補充: 我的姥姥是他奶奶的親妹妹,也就是說我要和我姥姥的姐姐的孫子結婚,請問我們屬于幾代了?可以結婚嗎?請大家幫幫忙,請給我一個明確的答案!謝謝各位! 医师解答: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;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:
直系血親。包括父母子女間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與孫子女、外孫子女間。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,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。爺爺不能與孫女婚配,奶奶不能與孫子結合。

三代以內旁系血親。包括: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。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。不同輩的叔、伯、姑、舅、姨與侄、甥。即叔叔不能和兄的女兒結婚;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;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;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。

旁系血親計算法。

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,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,其世代相加之數,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。比如,自己與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親是父母為一親等,再由父母數至兄弟姐妹也為一親等,一加一等于二,自己與兄弟姐妹便為二親等旁系血親。自己與伯、叔、姑、舅、姨的共同直系血親均上數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,均為三親等旁系血親。堂兄弟姐妹間為四親等直系血親。

你們是屬于旁系血親的第四代 ,只要你們達到了結婚的年齡,沒有違反婚姻法的規定,就可以結婚.



參考文獻: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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